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是否需要归还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
1、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2、如果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恋爱期间,小明为了表达爱意送给小红一条价值不菲的项链,并明确表示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后来两人分手,小明要求小红归还项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链属于婚约财产,判决小红予以返还。
案例二:小李在与女友恋爱过程中,经常送一些小礼物给女友,如鲜花、小饰品等,并非以结婚为特定目的。两人分手后,小李要求女友归还这些礼物,法院认定这些礼物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
在恋爱关系中,对于给付财物的性质界定非常重要。如果是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而给予的贵重财物,一旦关系破裂,依法是应当返还的,这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合理保护。而对于那些日常表达爱意、不具有特定婚约指向的一般性礼物,从法律角度来看,不要求返还也是合理的,因为这符合恋爱交往的常理和一般社会认知。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应明确彼此财物给付的意图和性质,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也会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