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医院 B 超未检查出胎儿畸形是否构成侵权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王某怀孕后定期在某医院进行产检,其中包括多次 B 超检查,但均未查出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孩子出生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王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其诉至法院。
案例二:李某在孕期按时进行各项检查,B 超检查也未提示胎儿有异常。然而,孩子出生后却发现有肢体畸形。李某遂对医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需具体分析。如果医院在进行 B 超检查时,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操作,存在疏忽或失误,导致未能查出胎儿畸形,那么医院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由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限制,确实难以发现该畸形,医院则可能不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医院的诊疗行为、医疗水平等,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的大小。患者一方也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