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欲协议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
案例二: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丁欲与其协议离婚,因不符合规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明确知晓并遵循法律规定。如案例一中,子女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时,不可强行进行协议离婚,而应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来确定相关事宜,以保障子女的权益和各方的合法利益。案例二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程序有其特殊性,需通过特定的法律流程来处理,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依规处理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