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一:某银行职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用伪造的货币换取真货币,涉案金额达数万元。最终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作为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将大量伪造货币换为真货币,其行为被发现后受到法律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金融秩序。这种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性质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旦触犯法律,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提醒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