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案例一: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但乙一直怠于向丙主张其对丙的到期债权,导致甲的债权难以实现。甲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主张权利,最终成功实现了部分债权。
案例二:A 公司是 B 公司的债权人,B 公司对 C 公司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行使。A 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获得相应支持。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法定条件。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代位行使。但需注意权利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情形除外。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以确保债权人代位权的合法合理行使。如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也体现了该制度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