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击交警自首有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甲某在袭击交警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对其自首情节予以了考虑,从轻处罚。
乙某交通肇事后袭击交警,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选择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自首行为得到认可,获得了相应的从宽处理。
在这类案件中,袭击交警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如果能够及时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处理会产生积极影响。自首体现了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然而,自首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免除所有处罚,具体的量刑仍需综合考虑全案的各种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自首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