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结婚后,王某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李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案例二:张某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妻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鉴于其严重的家暴行为,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往往能明确表明感情已破裂。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家庭暴力等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极大伤害。这些行为都使得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