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是能继承的,并且养子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具有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一:甲收养了乙,在甲去世后,乙依法享有对甲遗产的继承权。尽管甲还有其他亲属存在,但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养子,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利。
案例二:丙作为养子,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养父母。在养父母离世后,丙顺利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其他亲属也认可丙的继承地位,整个继承过程顺利且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养子的继承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只要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养子就应被视为与亲生子女同等地位的继承人。这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对收养关系的尊重和保护。当涉及到遗产继承纠纷时,各方应依据法律规定,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当然,在收养过程中,也应确保手续完备,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