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会有的法律风险:保全申请错误的风险;不符合保全条件的风险,即不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申请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风险,即不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案例一: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但在后续审理中发现,甲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存在争议,且部分证据不足,最终被认定为保全申请错误,给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乙公司遂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二:债权人丙在不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贸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经审查发现其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不仅申请被驳回,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务必要谨慎行事。要对自身债权的合法性、确定性有清晰的认识,同时充分了解保全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因盲目申请而导致法律风险。对于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更要准确把握,否则可能导致整个保全行为无效。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或错误导致保全申请出现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保全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当保全的侵害,也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