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订需要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
3、劳动者应当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 公司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未以书面方式征求员工意见便直接决定不再续订。员工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将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 A 公司因未按规定流程操作而败诉。
B 员工在接到公司的书面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时,未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合同到期后,员工主张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但法院认为员工未明确表示续签或不续签,自身存在过错,驳回了员工的诉求。
在劳动合同续订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用人单位要注意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并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也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明确表达意愿。如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可能引发纠纷。在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续订过程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