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构成要件。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一: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其在亲友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最终甲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二:乙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在看守所中,乙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其之前还实施过一起抢劫行为,该抢劫行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自首。
在案例一中,甲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主动认罪悔罪者的一种鼓励和宽容。在案例二中,乙虽然已处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但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同样构成自首,这也彰显了法律对于真诚悔罪态度的肯定,鼓励犯罪分子主动交代余罪,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