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小张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以小张是在校生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小张遂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虽为在校生,但已符合就业年龄,且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愿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公司需向小张支付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在校生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要满足相应年龄且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其在校生身份而逃避应尽的义务。双方都应尊重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小李是在校大学生,假期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工作。后企业发现小李是在校生,欲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小李认为合同有效,双方产生争议。最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该劳动合同有效。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不能单纯因为是在校生就一概而论认定劳动合同无效。重点在于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正确的裁决,保障了小李的合法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否定合同效力,而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