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加班,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国庆期间被安排加班,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小张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依法向小张支付了足额的加班工资。
小李在国庆期间加班,公司只给了补休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小李认为不合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在国庆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问题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出现未依法支付的情况,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加班的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诉求。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避免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