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王某通过伪造学历获得了一份高薪工作,用人单位在后续的审查中发现了其学历造假。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王某不服,提起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无效,支持了用人单位的做法。
李某应聘时使用了假文凭,工作一段时间后,因工作能力与文凭严重不符被单位察觉。单位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并确认了文凭造假事实,随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也未能获得相应赔偿。
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使用假文凭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支持。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同时,这也提醒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秉持诚信,依靠真实的能力和资质去争取工作机会,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过程中要加强审查,尽可能避免录用持假文凭的劳动者,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