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未给付财物是不能算行贿罪既遂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案例一:张某声称要给某官员一笔巨款以获取项目审批,但一直未实际交付财物,最终被指控行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有行贿的表示但未实际给付,不构成行贿罪既遂。
案例二:李某与某公职人员商谈行贿事宜,准备了财物但因各种原因未送出,后被调查。司法机关认定其未实际给付财物,不属于行贿罪既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行贿罪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给付了财物。仅仅有行贿的意向或准备行为,而没有将财物交付出去,不能认定为行贿罪既遂。这也体现了法律在认定犯罪时注重实际行为和结果的原则。同时,这也提醒人们,不要以为仅有行贿的想法或初步准备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任何违法的意图和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在法律的天平上,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