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调岗造成员工被迫辞职一般是需要给经济补偿的。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则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进行举证,否则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先生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面对其进行调岗,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与李先生预期相差较大,导致李先生被迫辞职。李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理,遂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与李先生充分协商就进行调岗,且该调岗行为对李先生的工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导致其被迫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和充分的沟通,不能随意损害员工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女士所在的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原岗位为由,对其进行调岗,王女士不认同公司的说法,但为了继续工作还是去了新岗位。然而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实在无法适应新岗位工作,最终被迫辞职。王女士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
此案例中,公司声称王女士不胜任工作而调岗,却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这一点。在此情况下,王女士的被迫辞职,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这提醒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时,要确保自身的理由充分且有证据支持,同时要依法依规操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面对不合理调岗时,也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