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下列方法:
(一)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二)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三)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四)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王某发现其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在与妻子沟通时进行了录音,妻子在录音中承认了自己的过错。王某凭借该录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成功获得了损害赔偿。
案例二:张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她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保存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在离婚时,张某以此为据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存在可能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时,另一方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如像案例一中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过错方承认错误的证据,或者如案例二那样及时取得因家庭暴力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证明等。这些证据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至关重要,能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也要确保合法合规,避免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以免影响证据的效力和自身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