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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哪些性质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瑞律网整理发布 137°c 2025-01-07
导读:婚姻家庭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哪些性质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下列性质: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哪些性质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哪些性质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下列性质: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举例说法】

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李某按照当地习俗给张某家送了高额彩礼。后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后关系破裂。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张某拒绝,双方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给付的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在审理时,应综合考虑双方交往的具体情况、彩礼的金额等因素,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举例说法】

王某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不和欲离婚,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彩礼。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按照法律规定,王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应依法返还相应的彩礼,具体返还的金额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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