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可增加也可减少的。
有以下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因长期患病失去工作,经济困难,无力按照原协议支付抚养费,经协商和法院判定,其抚养费得以减少。
张某离婚后,其子女因患病治疗花费大幅增加,原抚养费已不能满足需求,经申请,法院判决增加抚养费。
在实践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调整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应予以合理考量;而当出现原定抚养费不足等情形时,增加抚养费也是保障子女权益的必要举措。法院通常会综合各种因素,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这也提醒当事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费问题,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