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但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某有三个子女,在其年老后,只有一个子女对其进行了照顾和赡养,而另外两个子女几乎很少过问。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两个子女主张平均分配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那个子女,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那两个未尽扶养义务的子女,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分配应遵循法律所明确的原则和规定,不能单纯按照子女的数量来平均划分,而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保障公平和正义。
张某一直由其儿子照顾,其女儿长期在外,很少关心张某的生活。张某去世后,女儿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为由要求继承遗产。
虽然女儿在法律上是继承人之一,但因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履行赡养义务的鼓励和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约束,不能让不履行赡养责任的人在遗产分配上与尽到责任的人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