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果想要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
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氏。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对于孩子姓氏的相关权利,判决李某将孩子姓氏恢复。
王某和赵某离婚后,孩子希望更改自己的姓氏。但因其未成年,在未取得父母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更改,其更改行为被认定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明确展现了在离婚后孩子姓名权的相关问题处理。对于孩子姓氏的确定和更改,必须尊重法律规定以及父母双方的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同时,未成年人在行使姓名权时也有其局限性,需在成年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自主更改。这既保障了父母的权利,也兼顾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成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