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留的特征具体如下: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在现场附近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人员,经调查发现其身上有与被盗物品相似的物品,且该人员无法说清物品来源,警方当场将其刑事扣留。后经进一步侦查,确定该人员就是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另一个案例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掌握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对其采取了刑事扣留措施,防止其逃脱法律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刑事扣留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重要措施。在第一个案例中,警方根据现场情况和嫌疑人的表现依法进行扣留,这符合刑事扣留对象具有特定性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征。在第二个案例中,嫌疑人企图逃跑,符合刑事扣留针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这种情形的规定。刑事扣留的正确运用对于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