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一:王某在工作中不幸离世,其遗腹子出生后,依法被认定为供养亲属,获得了相应的供养待遇。
案例二:李某的继子女一直与他共同生活,且存在抚养关系,在李某因工死亡后,该继子女也被纳入了供养亲属范围。
在实践中,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像上述案例中,遗腹子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只要符合条件,都应得到保障。同时,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其亲属的一种慰藉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