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一:甲称借给乙款项,仅有转账凭证但无借据,乙辩称该款项是其他往来而非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能充分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丙持有一张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起诉丁,丁提出抗辩。法院经审查认定丙确实是实际债权人,依法受理了该案。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借据作为重要证据,其作用不可忽视。但仅有借据也未必能完全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还需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如上述案例一,仅有款项交付凭证而无借贷合意的证据,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而案例二则表明,即使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实际债权关系,仍可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纠纷,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合理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