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伤残鉴定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治疗结束后准备进行伤残鉴定。他按照要求携带了相关材料,包括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报告等,同时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费用,最终顺利完成了伤残鉴定。
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后,其家属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因未准备齐全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导致鉴定过程出现波折,后经补充完整材料才得以继续进行。
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当事人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任何一项疏漏都可能影响鉴定的顺利进行。就如案例中王某,其准备充分,使鉴定得以有序进行;而李某家属的疏忽则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时,鉴定机构也应严格把关,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事故双方来说,都应了解并尊重伤残鉴定程序,这不仅关乎赔偿的合理性,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