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如下:
一、失职责任。
1、因父母的故意或过失而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损害时,父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3、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代负责任。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做为法定监护人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陈某和张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小陈。在小陈年幼时,陈某经常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小陈身体多处受伤。后来,小陈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冲突,将同学打伤,对方家长要求陈某和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作为父亲,其对小陈的暴力行为明显属于失职,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小陈对同学造成的损害,陈某和张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这提醒父母们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教育子女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李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其父母长期忙于工作,对李某疏于管教。李某结交了一些不良朋友,经常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某次,李某在与他人争斗中损坏了公共财物,相关部门要求李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李某的父母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李某的成长和行为缺乏关注和引导,属于失职。在李某造成公共财物损失时,其父母依法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这告诫父母们不能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对子女的监护,否则不仅可能对子女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在法律上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