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债务人需要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案例一: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 15 万元债权,但乙一直怠于向丙主张权利。甲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向自己履行义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的请求,丙向甲支付了 10 万元。
案例二:A 公司对 B 公司享有 500 万元债权,B 公司对 C 公司享有 600 万元债权,B 公司因各种原因未向 C 公司主张权利。A 公司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C 公司以与 B 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纠纷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查后认定 C 公司的抗辩成立,部分支持了 A 公司的请求。
在上述案例一中,甲依法行使代位权,成功让丙向自己履行义务,维护了自身的债权。这体现了代位权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在案例二中,C 公司对债务人 B 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 A 公司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提醒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对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做好应对准备。同时,也告诫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