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退赃是有意义的,可以减刑,不过视情节严重与否而定。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一:甲因诈骗他人财物被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二:乙涉嫌诈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退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退赃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减轻了刑罚。
在诈骗罪中,退赃对于被告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积极退赃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还能够展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从而可能影响量刑。从司法实践来看,退赃是法院在量刑时会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然而,退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获得大幅度的减刑,具体的量刑仍需综合全案的各种情节来判断。但不可否认的是,退赃这一行为在刑事辩护中往往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