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少给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老板经常以各种理由克扣他的工资。王某多次与老板沟通无果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老板存在少给工资的情况,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补发王某的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遭遇老板少给工资的情况时,要勇敢地站出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劳动监察大队在此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
张某在离职时,老板以各种借口少给了他一部分工资。张某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老板的行为违法,裁决老板需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应得的工资。老板对裁决结果不服,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还是依法支付了张某工资。
这是一个典型的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工资纠纷的案例。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裁决,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于老板来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不是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劳动者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要坚定地利用法律武器,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