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不知道日期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算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无故辞退王某,王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未及时申请仲裁。一年后,王某才想起此事并申请仲裁,此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最终王某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与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李某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明确,但在后续与公司协商过程中,公司曾口头承诺会妥善处理,导致李某误以为时效未开始计算,而未及时申请仲裁,等再去申请时也因时效问题未能获得满意结果。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一定要准确把握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时效问题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关注自己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时效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尽快采取行动,避免因时效过期而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在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防止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误导自己对时效的判断。当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影响时效时,要及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以确保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