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某建筑公司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该公司未依法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受伤工人要求公司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人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工伤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并为雇工缴纳保险费。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司不能逃避其应尽的责任。若公司不履行相应义务,工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助理,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该律师事务所认为这不属于工伤范畴,不愿承担责任。助理则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条例,该助理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事务所不能随意否定工伤的认定,而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及时主张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