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处罚具体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案例一:甲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王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将其用于自己所在公司的产品研发中,给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科技企业员工张某,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企业,导致原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张某也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中,关键在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判断。如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张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他们的行为均明显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判定,以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企业自身也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相关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一时贪念或疏忽而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