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补救措施:
一、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二、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一:甲未经授权将乙的房屋出售给丙,后乙追认了该交易,使得合同效力得以确定。
案例二:丁将戊的贵重物品私自卖给己,之后丁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该物品的处分权,从而使合同有效。
在实践中,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在案例一中,权利人的追认使得原本可能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保障了交易的进行。而案例二则体现了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对合同效力的积极影响。这也提醒我们,在遇到此类合同情况时,各方应关注补救途径的运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