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常见误区:
(1)分居满两年即可自动离婚;
(2)一方出轨的,应当判决其净身出户;
(3)先提出离婚的,判决会因此对其不利;
(4)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断绝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甲一直以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导致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处于被动。
案例二:丙发现丁出轨后,在法庭上强烈要求丁净身出户,而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并未完全支持丙的诉求。
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误区常常导致当事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和行动。对于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误解,必须明确法律规定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而非自动离婚。关于一方出轨要求其净身出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公平裁决财产分配,并非绝对的净身出户。当事人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误区而影响自身权益,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合理主张诉求,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