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一:王某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子女中,长子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次子有扶养能力但却未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长子获得了较多份额,而次子则少分甚至不分。
案例二:李某的继承人中,有一位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该继承人得到了特别的照顾,获得了相对较多的份额。
在遗产分配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遗产是对其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报;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遗产是合理的法律制裁。同时,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公平原则。继承人在面对遗产分配时,应尊重法律规定,不得擅自争抢或无理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