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能妨碍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归李某抚养,王某享有探望权。但李某却多次阻止王某探望孩子,王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阻止探望虽有不当,但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遂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李某阻止探望并不直接等同于可以变更抚养权。法律对于抚养权的变更有明确规定,不能仅凭探望受阻这一点就轻易变更。同时,李某也应该认识到其阻止探望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依法保障王某的探望权利,毕竟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
张某和赵某离婚后,赵某不让张某探望孩子,张某便以赵某不让探望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审查后发现,张某自身存在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而赵某不让探望主要是担心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本案例充分说明,变更抚养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不能仅仅因为一方不让探望就盲目提出变更请求。对于赵某而言,其不让探望的初衷或许是为了孩子好,但采取的方式是不正确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张某也应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改善条件,以便更好地行使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