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缴费义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费用。
二、实施发明的义务。
1、推广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2、许可他人使用、制造、销售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新技术,使之尽快发挥经济效益。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A 公司是一项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但长期未缴纳专利年费。后来在与其他企业的专利纠纷中,A 公司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B 先生拥有一项实用型专利,却一直未积极推广和实施,导致该技术长期被搁置,未能发挥应有的价值。
在第一个案例中,A 公司未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这是专利权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之一。不履行该义务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专利的无效,这提醒专利权人要重视年费的缴纳,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在第二个案例中,B 先生没有积极实施发明,未能促进技术进步和发挥经济效益,这违背了专利权人应有的责任。专利权人不应仅仅持有专利,而应积极行动,通过许可等方式使发明产生实际价值,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