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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呢

瑞律网整理发布 99°c 2025-01-04
导读:债权债务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呢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呢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呢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举例说法】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乙一直怠于行使其对丙的 8 万元债权,致使甲的债权无法实现。甲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丙向甲支付 8 万元。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影响了甲的到期债权实现,甲依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提醒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导致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法】

丁对戊享有到期债权 5 万元,戊一直未主张其对己的 3 万元债权,丁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但经查,戊对己的债权是基于戊与己之间的人身伤害赔偿关系而产生,属于专属于戊自身的权利。最终法院驳回了丁的代位权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这就要求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要准确判断所代位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权利的不适当行使而导致诉讼失败,浪费司法资源和自身的精力。同时也告诫债务人,虽然某些权利专属于自身,但对于其他债权仍应及时主张,以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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