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既是公诉案件也是自诉案件,如果是私人企业的,公司可以决定不追诉,但是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则不能由企业决定是否追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在一家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大量资金。公司考虑到多年合作关系等因素,决定不追诉王某,最终王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其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尽管企业内部有人提议不追诉,但因涉及国有企业,依法不能由企业自行决定,最终张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对于私人企业,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来决定是否追诉,这体现了对企业自主意愿的尊重。然而,在国有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中,追诉权由法律严格规定,不能随意放弃,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处理,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职务侵占行为都是对公司权益的严重侵犯,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审视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