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应盖法人代表印章和公司的公章,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再加盖公司公章。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甲公司将一项劳务工程分包给乙,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上仅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印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按要求完成了劳务工作,但甲公司却以合同印章不全为由,试图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合同上没有法人代表印章,但有公司公章,且乙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甲公司也接受了,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是成立的。甲公司不能仅以印章不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的效力不应仅仅取决于印章的形式,更应关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丙个人与丁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丙签字后,丁公司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之后丙依约进行施工,但丁公司却以合同形式有瑕疵为由拖欠工程款。
在此案中,丁公司加盖了公章,这是公司对外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丙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丁公司就应当支付相应款项。丁公司以所谓的形式瑕疵来推脱责任是不成立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印章或签名的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