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当事人被监禁的诉讼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李某因犯罪被监禁,其妻子王某欲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该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张某的丈夫被监禁多年,张某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此案进行了妥善处理。
在这类涉及当事人被监禁的诉讼离婚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法律明确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便捷、有效地进行诉讼。如上述案例中,王某和张某依据法律规定选择了正确的管辖法院,从而推动了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当事人也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