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以下情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与他人同居,乙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经常对其配偶丁实施家庭暴力,丁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离婚。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确看到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当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婚姻中受害一方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也警示人们在婚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如果不幸遭遇这些情形,当事人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