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找不到,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
债务人失踪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案例一: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到期未还且下落不明,后经查乙的债务属于其与配偶的共同债务,甲遂向乙的配偶主张债权并获得了支持。
案例二:丙的债务人丁失踪满两年,丙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丁失踪,法院指定了财产代管人,丙最终通过财产代管人从丁的财产中获得了债务的清偿。
在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如案例一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是合理合法的途径。而案例二则明确展示了通过宣告失踪来解决债务问题的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程序的正确履行,以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律提供了这些途径和手段,债权人应积极运用,而不是消极等待,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债务人找不到而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