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王某私自在家中制造枪支,后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这些枪支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最终王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依法判刑。
案例二:李某长期非法储存大量弹药,其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周边居民的安全。在警方的行动中,这些弹药被收缴,李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行为,法律是严惩不贷的。公共安全不容侵犯,任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