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民政局是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陈某和林某均为福建户籍,两人长期在广东工作生活。后因感情不和欲办理离婚手续,他们以为可以直接在广东当地民政局办理,结果却被告知需回到福建户籍所在地办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协议离婚,明确规定了必须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当事人不能想当然地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在面对离婚手续办理问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浪费。
张某为中国公民,其配偶为外籍人士,两人婚后一直在国外生活。后因感情问题张某决定离婚,其配偶已回国且下落不明。张某便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律对于管辖法院有明确规定。当被告出现特殊情形时,原告可以依法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在各种复杂情况下,当事人都能有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婚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