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职工做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治疗后伤情稳定但存在残疾。其所在单位及时为其申请工伤鉴定,提供了相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鉴定结论,并送达给了单位和李某。李某对结论无异议,后续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张某发生工伤后,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认真鉴定。鉴定过程中,因情况特殊延长了鉴定结论的期限,最终将结论送达给张某及其亲属。张某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在一年后申请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在工伤鉴定中,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鉴定并提供准确资料。鉴定委员会则需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鉴定工作。对于鉴定结论,当事人要认真对待,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同时,要关注伤残情况的变化,及时申请复查鉴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在整个过程中,法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各方都应尊重法律,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