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李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因医院使用了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导致其病情加重,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李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另一起案例中,张某在输血后出现不良反应,经鉴定所输血液不合格,张某向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在这些案例中,很明显患者是无辜的受害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造成损害的各个责任方进行索赔。医院作为直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所使用的药品、器械等都是合格且无缺陷的。而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以及血液提供机构等,他们同样对产品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出现因这些因素导致的患者损害时,患者依法进行维权索赔是合理且正当的,各方应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