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如果双方都愿意的话不能算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一:甲男与乙女系男女朋友,在某次约会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乙女反悔并报案称被强奸。经警方调查,双方发生关系时并无强迫行为,最终警方认定不构成强奸。
案例二:丙男与丁女为恋人关系,某次丙男在丁女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丁女报警后,丙男被依法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在男女朋友关系中,是否构成强奸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确实是双方自愿,那么显然不构成强奸。但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就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性自主权,无论双方是什么关系,都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准确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