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经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李某与张某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孩子已满五周岁,法院在综合考量了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与孩子的亲密程度等因素后,判决孩子由更有利于其成长的李某抚养。
王某和刘某育有一子,孩子八周岁,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法院充分尊重孩子想要跟随母亲刘某生活的意愿,将抚养权判给了刘某。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严格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这就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比如父母的经济能力能否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生活环境是否稳定、健康,父母与孩子的情感联系紧密程度等。而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其真实意愿会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此时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想法也应该得到尊重和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意愿就是唯一决定因素,法院仍需全面考量其他方面,以确保孩子能在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