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不论多久都是可以提出离婚的。但是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时间超过两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离婚。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很好地运用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法定离婚理由。在实际情况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分居以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相关证据,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通信记录等。这样可以增加离婚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同时,法律对于离婚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当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法挽回时,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张某和陈某婚后经常争吵,后张某外出打工并与陈某分居。两年后张某起诉离婚,陈某则表示不同意,称分居期间双方还有联系。法院经审查,发现双方虽有分居事实,但联系较为频繁,不能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条件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仅仅有分居的时间长度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且分居状态是持续稳定的。如果在分居期间还有较为密切的往来或互动,可能就难以满足这一法定理由。对于想要通过此理由离婚的当事人,一定要明确法律要求,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